2008年6月1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城管拆除违法建筑,房主质疑其执法程序。法院一审下槌:
告知程序有瑕疵城管拆违成违法
孙 壮

  本报讯  虽然是违法建房,但由于城管拆违程序不到位,还是被房主告上了法庭。上虞市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,判定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为违法,但同时驳回了房主徐某要求补偿1500元的诉讼请求。
  徐某诉称,他在上虞市曹娥街道徐家塘村遗有祖屋。去年6月,他移建了祖屋旁将倒的附房,并在四周砌起围墙。同年7月6日,在没有收到任何执法告知的情况下,上虞市城管执法人员将移建的附房及围墙一并拆除。徐某认为,城管的行为存在程序违法,给自己的财产造成了损失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规定,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,公民有权获得赔偿。为此,他要求法院判处上虞市城管局行为违法,并补偿他财产损失费1500元。
  对于徐某的说法,上虞市城管局在答辩时指出,早在去年6月9日,他们就接到群众举报,称徐某在违法建房。城管来到现场,并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。当时由于徐某不在现场,便将违法行为通知书请徐家塘村委代收,后来该村委将这份通知书转交给了徐某的弟弟,所有这一切都有证据证明。但徐某认为,这些证据始终无法证明通知已经送达到他本人。
  上虞城管局又称,同年7月6日,城管接到举报,称徐某还在继续建房。他们遂又来到现场,看到有三间平房基本建成,其余的仍在施工,遂根据有关法规进行现场拆除,这是为控制、排除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采取的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。
  上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上虞市城管局称原告在收到违法通知书后继续施工,缺少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,故确认被告拆除徐某违法建筑物程序违法。法院同时认为,徐某要求城管补偿,但没有提供财产损失的证据,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  对于上虞市法院确认城管局行为程序违法的判决,徐某表示满意。日前,徐某已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坚持自己的补偿诉求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孙 壮)